企业等级: | 普通会员 |
经营模式: | 经销批发 |
所在地区: | 云南 昆明 昆明市 |
联系卖家: | 蓝女士 女士 |
手机号码: | 15969598495 |
公司官网: | www.kmlaobao.com |
公司地址: | 昆明市官渡区蓝天机电市场6区1栋B面4-5号 |
认定
(一)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罪的界限在实践中,出于不法占有的目的,交通设施(如铁轨上的枕木,偷割使用中的铁路电缆,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),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,与罪容易混淆。两者虽然都是以不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财物,但前者的界限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20条第8项的规定,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行为是指在铁路、公路、水域航道、堤坝上,挖掘坑穴、放置障碍物,损毁、移动指示标志,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,尚不够处罚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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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,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、毁坏,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;同样,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破坏。在这种情况下,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,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,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。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,直接破坏交通设备,反光路锥定做,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。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、毁坏,应视为破坏交通设施,造成严重后果,适用本法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。
一百一十九条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、交通设施、电力设备、燃气设备、设备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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